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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场所公众责任保险的签署
发布时间:2014-05-25   查看次数:    

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公众责任险可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公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为其经营的商场、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该险种。、

各大商场、酒店好多都是需要购买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

 条款解析

国内公众责任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于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上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列。

第五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国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六条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在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三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辨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八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
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九条保险人根据以上第二条《保险责任》的规定对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夫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台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保险人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有特别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法院进行。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涉外公众责任险条款
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 义: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 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 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 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 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 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四)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 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3.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4.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总则
(一)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 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 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 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 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的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 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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